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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可持续发展与海洋治理,是“蓝色经济”潜力巨大的组成部分 2020-05-25 来源:新宇猎头

    “大力发展蓝色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的蓝色经济,也成了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发展板块。毋庸置疑,海洋可持续发展与海洋治理,是“蓝色经济”潜力巨大的组成部分。   在2019年5月首次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反映我国管辖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2018年监测的194条入海河流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29个,占14.9%,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水质级别为一般,主要超标要素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另据公开数据,我国沿海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44个大中型海湾中,每年有近一半全年四季均出现劣四类海水水质。   近年来,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上不断前行。在养护海洋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20余部配套法规相继落地,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已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设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打通了陆地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不清、分工模糊的问题。   海洋污染的根源来自于陆地。亦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即80%污染物来自陆上。”通常认为,河流输入和污水直排是河口、海湾营养物质的主要来源,也是近岸海域富营养化的直接原因。面对严峻的近岸海域污染问题,从2007年就开始将海洋垃圾纳入海洋环境例行监测范围,2016年将海洋微塑料纳入海洋环境常规监测范围。   海洋污染治理是一个大工程,又是一场持久战。随后一年里,启动国家重点研发专项,系统调查近岸海域海洋微塑料污染,深入开展海洋微塑料传输途径、环境行为和生物毒性研究。将巩固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海域海岛有偿使用等改革成果,健全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度,逐级分解管控和保护目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地方监管措施。为掌握入海河流污染情况,生态环境部设置195个入海国控监测断面,其中110个纳入水环境质量排名。   作为我国近年环境治理领域重要制度之一,生态环境红线制从陆地延伸到了海洋。在强化了企业落后环境治理工艺的淘汰力度,提高企业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程度和再利用率的同时,也将重要、敏感、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纳入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但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海洋生态红线要实现保护目标,成为人们不敢轻易逾越的“高压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来源:涂料商邦-涂料网  2019年,我国将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努力实现由点状保护、政府单一投入向面状保护、系统修复、多元投入转变。强化监测预警排名通报,推动精准治污。加大海洋垃圾清理力度,开展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污染综合防控示范。同时,推进海上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湾长制”纳入中央深改任务,推动建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至此,从严管海、生态用海、系统护海、着力净海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下一步,包括海洋垃圾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海洋垃圾监测系统、加强垃圾分类处置及回收监管、提升公众意识、参与全球海洋垃圾治理等具体措施将陆续而至。届时,相应监管措施升级与技术、装备的升级更新,是一片真正的“蓝海”。 来源:涂料商邦-涂料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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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住【全生物降解】这个词 海南“禁塑”试点真的来了 2020-05-06 来源:新宇猎头

    2020年3月1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① 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   ② 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   上述2类自2020年12月1日起将被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包装袋、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塑料盒(含盖)、塑料碗(含盖)、塑料碟、塑料盘、饮料杯(含盖)、吸管。   也即是说,该目录将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同步生效。   规定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2月10日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   违反规定生产的,或处以5万元到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   违反规定销售的,或处以3万元到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零售摊贩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运输、储存的,或处以1万元到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   违反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的,或处以1000元到10万元罚款。(零售摊贩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规定,在接受检查时不配合以及弄虚作假的,或处以1000元到5万元罚款。   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透露,下一步将开展重点行业和场所禁塑试点工作↓↓↓↓↓   时间:2020年4月到11月底   对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   同时,海南还将推动全生物降解塑料相关产业发展,形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检测能力和全过程追溯监管体系。   那么,禁塑后,这些产品怎么办?   海南生态环境厅在发布会上回应称,省工信厅于2020年3月11日已经正式印发实施《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目前,省内已经有4家企业在建和拟建替代品生产项目,预计到2020年底,海南将具备2.3万吨/年的替代品生产能力。   规划顾名思义,要快速推动形成海南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能力,坚持项目进园区,比如配套比较成熟的海口高新区、老城开发区、洋浦开发区。   一方面,鼓励传统塑料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吸引国内外相关项目加快落地。   替代品价格呢?   目前,全生物降解的原料,大约是传统塑料原料的两倍价格。具体一点,传统塑料材料8000-9000/吨,全生物降解原料17000-18000/吨的样子。写实一点,塑料袋0.5元一个和0.8-1.5元一个的区别。   当然,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前期做过广泛调研,80%以上的市民是支持禁塑的,而且价格差并不会一直如此。此外,海南还将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契机强化禁塑执法监管,常规运用信用共享模式实现“一处非法、处处受限”。   紧接着,海南将继续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致力于全面迎接即将到来的“禁塑”全面启动节点。来源:涂料商邦-涂料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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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2020-05-06 来源:新宇猎头

    和“双十一”一起发货的还有“双十一**冷空气”。   随着“冷空气快递”的到来,北方地区陆续进入了采暖季。我国北方取暖总面积达200多亿平方米,根据实地检测显示,通过散煤取暖的农户,室内日均PM2.5浓度为255μg/m3,因此散煤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成了秋冬大气环境的“硬伤”。   散煤治理、清洁取暖是冬季北方地区改善空气质量绕不开的一个环节。今年也不例外,近日,生态环境部表示,截至今年采暖季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农村地区已完成散煤治理1700万户左右。   清洁取暖增加这么多用户,今年冬天的供应够不够呢?   今年北方清洁取暖重点省份新增“煤改气”用户接近320万户,比去年有所增加,预计供暖季新增用气需求超过38亿立方米。基于此,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桶油”提前部署规划,其中中石油储气库增加22亿立方米,并进口了境外天然气500多亿立方米;   中石化为北方7省市筹措资源88多亿立方米;中海油在供应量上同比增加15亿立方米。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全国一张网”形成进程推进。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煤改电”用户的采暖需求,国家电网有关单位提前着手,从保障电网**稳定运行、推进“煤改电”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加强设备运维管理等多个方面做足准备。   近期,国家电网已经在吉林、天津、青海、河北、河南等地加快或完成项目建设,截至10月29日,公司**完成北方12省份9000多项项10千伏及以下“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任务,为广大群众温暖度冬提供了坚强电力保障。   公司2019年“煤改电”工程惠及近20000个村370多万户居民,供暖面积约2.3亿平方米,取暖电量将超过200亿千瓦时,相当于替代散烧煤1100万吨。随着迎峰度冬阶段的到来,国家电网下一步将加强负荷预测,做好电力平衡和运行方式安排。   气源、电源供应有了保障,具体要采取哪种清洁取暖路线,关键在于各个省份城市。有专家指出,在取暖季,各部门、地方的核心工作要在“宜”字上做大文章、做实文章,重点是要把握好“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   也就是说,各地要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水平和居民习惯,在保证居民正常供热质量的基础上,在供热的生产、调控、使用环节实现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的降低。   那么在不具备“煤改气”与“煤改电”条件的农村地区,要如何实现供暖和大气治污两全呢?   北京化工大学生物质能源与环境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刘广青指出,可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因地制宜采取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等多种清洁取暖替代方式,或者也可以采取洁净煤配套环保炉具或生物质燃料配套专用炉具等取暖方式。 来源:涂料商邦-涂料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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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2-12 来源:新宇猎头

    日前,贵州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黔建城字〔2020〕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配合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监管。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同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了解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相关情况进行排查。   一是排查定点医疗机构污水排入市政管道的排口;二是排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其所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三是排查隔离区对其外排进入市政污水系统的粪便和污水是否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关注SS、色度、COD、BOD5、氨氮及粪大肠菌群数等日常检测指标值的变化,结合实际加密检测频率;切实做好出水消毒工作,根据需要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消毒措施到位,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对污泥也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地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开展进出水余氯指标检测,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为工作人员配备手套、口罩、面罩、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和酒精等消毒用品。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地要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重大信息按程序及时报送。认真做好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根据工作调度要求,及时准确统计报送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监管情况。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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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01-18 来源:新宇猎头

      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并定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到目前为止,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省市出台的第一个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   《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载明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实施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一证式”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所有要求将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实施“一证式”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切实实现各要素的综合管理。   《条例》提出“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主动承诺执行更严格排放限值的,将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予以严厉处罚。   《条例》首次提出“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实行“卡片式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每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和要求,避免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怎么查、查什么的问题;首次提出将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固定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集中到依照排污许可证监管上,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现场执法以及查阅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相关污染物监测数据公开情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依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明确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的统一数据,并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环保电价核定提供依据;明确了对主要污染物应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等。   《条例》规定了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责任的罚则,明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未开展自行监测等各种情形对应的罚则;对无证排污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首次规定违反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台账记录、降级管理等情形的罚则;首次对开展排污许可证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要求并规定罚则,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倒逼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行业逐步规范化。   《条例》贯彻落实当前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时限由当前的二十个工作日压缩为二十个自然日,减少了审批时限,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申请、审批、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污许可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公平公正、权责清晰、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对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不需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管理类别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名录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许可审查与决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除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前,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污染防治设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四)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对许可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排污单位。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完成;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为严格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核定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三)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四)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五)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贮存、处置等环境管理要求;   (六)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七)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延续申请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化前三十日内;   (三)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前三十日内;   (四)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申请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信息化标识牌,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并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数据来源和环境保护税征收、环保电价核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一)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排污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与验收情况纳入执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安装、使用和维护,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等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等内容。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台账记录。   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提交的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排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相关区域、流(海)域的主要污染物,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者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与污染源有关的执法检查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根据排污许可分类、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公布违法的排污单位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自行监测数据、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机制,完善环保信用管理制度。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监督管理、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融资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监督排污行为。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放污染物的。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超过承诺执行的更为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依据承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融资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以下逃避监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控制污染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未如实记录,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台账记录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排污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失效、被撤销、吊销、注销后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办理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十八条 应当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擅自降低为登记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认登记无效,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理的;   (二)符合许可条件不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审批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不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轮船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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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020-01-18 来源:新宇猎头

    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对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法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提出了技术要求,于2020年1月14日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标准号:HJ1093—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法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件: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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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污染贡献较大的铁合金等企业要依法依规加大限产限排力度 2020-01-14 来源:新宇猎头

    汉中市位于我国地理中心,生态环境良好,且位处于“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随着我国经济提速,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迅猛发展。   汉台区作为中心城区,党委、政府一贯致力于环境的改善,积极贯彻执行《汉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积极发展绿色能源产业"目标,花大力气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建设循环产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为彻底解决城市面临的生活垃圾处置难题,历时近两年艰辛的前期准备,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体建设即将正式实施,该项目位于汉台区徐望镇,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由汉台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工作推进,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项目采用世界较为成熟和先进的炉排炉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全方位地遏制有害气体产生,无有害废水排放,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生态环境和必要保障。   项目设计总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分两期实施,一期占地约90亩,计划投资3.24亿元,年处理生活垃圾能力约20余万吨。   建成后,年运行时间8000小时发电量可达7300万千瓦时,焚烧后产生的残渣可作为建材原料进行再利用,可使城市生活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要求,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环保类项目,也是陕南首座规模化垃圾资源再生利用产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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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等大固废产业链的市场耕耘也迎来了“丰收期” 2020-01-14 来源:新宇猎头

     1月10日晚间,盈峰环境(股票代码:000967)发布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显示,盈峰环境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受让浙江上风高科上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专实业”)5.20%的股权,以及放弃优先购买上专实业17.90%的股权的权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推动上专实业分拆上市。   分拆独立上市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发布并实行《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次规定主要修改了四方面内容,包括大幅降低盈利门槛、放宽募资使用要求、放宽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要求、修改同业竞争表述等,相关门槛的进一步降低,凸显了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态度。   据了解,上专实业是证监会发布的子公司分拆独立上市新规后,首批按新规进行上市筹备的企业。作为国内风机市场的龙头企业,上风高科上专实业专注于民用、轨道、核电、工业等领域用的风机业务,近年来持续的稳健经营,企业实力日渐雄厚,其销售规模和利润连续数年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分拆上市后,风机公司可拓宽其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励机制,助力风机产业的长期发展。   新规内相关的利好政策,加上此前已获得上虞区“凤凰行动”的政府扶持,上专实业分拆独立上市的步伐将进一步加速。   聚焦主业,盈峰环境全速推进大固废布局   对于环保产业而言,在环卫兴起、市政垃圾扩容、固废产业迅猛发展等背景下,行业发展也进入了上升期。 随着风机业务板块的独立上市进程的加速,盈峰环境将聚焦资源发展主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以持续深化转型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自2018年12月全资收购我国环卫装备的龙头企业中联环境以来,盈峰环境全面布局大固废产业版图,大力发展智能化、无人化的环卫装备及环卫服务。近年来,坚持“装备+服务”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的盈峰环境,在环卫机器人、环卫装备及服务、垃圾分类及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等大固废产业链的市场耕耘也迎来了“丰收期”。   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盈峰环境总中标金额超5000万的环卫运营项目约为20个,项目总中标金额约为80.17亿元,覆盖全国。   而在环卫装备制造方面,多气超级扫路车、智能高炮复合作业抑尘车、新能源环卫车等新产品在2019年3月惊艳亮相。同时,无人化环卫装备方面的发展也走在了行业前列,2019年10月,盈峰中联环境智能环卫机器人产品发布会成功举行。11月,盈峰中联环境首批5G+环卫机器人编队在福田正式上岗。   当前,国内垃圾分类如火如荼开展,盈峰环境在垃圾分类领域也有新的模式和技术,其专业度及成效正得到一个又一个项目的认证。 未来,专业化的团队运营,将为盈峰环境后续在环境领域的深入发展注入强大的生命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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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垃圾分类设备打破了传统的人工上门回收方式 2020-01-10 来源:新宇猎头

    日前,生态环境部更新了《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147.3万吨,产生量前十的城市贡献了6256万吨。从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试点,有些城市都试点了十几年,但迄今还没有建立有效和可持续的管理模式。  今天,你垃圾分类了吗?在过去的几个月里,这可能是上海民众每天要面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不久后,就将摆在北京民众的垃圾桶前。随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将在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将正式步入法制化、常态化、系统化轨道。混合投放垃圾即将面临处罚。那么,居民区的垃圾分类落实情况如何?有哪些值得反思的问题、借鉴的经验?请随记者一探究竟。望普通小区:亦喜亦忧,落差较大  【镜头1】1月3日清晨,记者在走访丰台珠光小区、朱北小区时发现,一个小区新的分类垃圾桶尚未安放到位,现有的垃圾桶里混放着各类垃圾。一个虽安装到位,居民辛苦分类的垃圾据说有“一锅烩”的现象。居民大多表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虽已到位,但因受小区条件限制,扔垃圾时无法做到具体分类。记者留意到,尽管如此,也有居民会自发进行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分门别类,清清爽爽。“北京垃圾分类好分吗?”记者采访了一位杨姓阿姨,她指着手里的3个分装好的垃圾袋告诉记者:“北京垃圾‘四分法’简单易行。四类垃圾若嫌难记,记住口诀就可以:能卖钱的蓝桶桶,易腐烂的绿桶桶,有毒有害红桶桶,没人要的灰桶桶。”  【镜头2】9时许,记者来到朱家坟一小区,恰巧遇到下楼扔垃圾的马先生。单元楼侧面放着四个不同颜色的垃圾桶,桶上分别标注着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马先生告诉记者,分类投放已基本成为小区居民的自觉行动,像可回收的纸箱、包装盒、矿泉水瓶等,大家都会扔在可回收桶内。一刻钟后,记者采访了一名回收物翻检者求证,结果不尽人意。她说,“桶里垃圾仍有人偷懒混投,捡拾可回收物最好每桶都翻检到。”  【镜头3】通州大方居小区住有六七千户居民,这里每天大概产生100多桶的生活垃圾,小区内设有专门的垃圾中转站。居民楼下的垃圾桶上分别注有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等字样。日前有记者来此采访时,工作人员表示,分不分类都一样。这些垃圾桶内的垃圾在转运到垃圾中转站时,会被倾倒在一起,由垃圾转运车运走。居民秦先生说,“知道这些垃圾都是被混装运走的,所以我们也没有实施严格的分类,不过会将可回收的矿泉水瓶、纸箱等,放在比较明显的位置,方便被人捡走。”  【原因梳理与对策摘编】事实上,北京垃圾分类工作一直在积极推进。有数据显示,目前北京30%的街道、乡镇创建了100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今年,示范片区覆盖率将达到60%,覆盖200多个乡镇街道。在垃圾分类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一是分类执行难;二是投放不方便;三是分完一车收。眼下,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全面完善,如何在几个月内做好《条例》施行的准备工作,有待居民和各部门形成合力。  据了解,在这些示范片区内,将试点4种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如设置有人值守的垃圾分类驿站,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并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设置智能投放箱,减少人工成本,扩展垃圾分类服务范围;上门或定点回收再生资源、厨余垃圾,方便群众投放;撤桶撤站,定时定点流动收集。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还产生了一个“新职业”——垃圾分类指导员。据北青报消息,石景山区聘请了四家公司负责在各个小区里清运厨余垃圾,他们的任务是将投入厨余垃圾桶内的生活垃圾分拣出来,并将没有杂质的厨余垃圾清运出小区。明师傅就是负责分拣的一名工作人员,他们的身份为垃圾分类指导员,首要任务就是宣传垃圾分类投放知识,他希望居民在家里就将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分开,然后按照规定投到不同的桶内。明师傅说,经过宣传和指导,如今的居民大都已经开始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该小区居民金女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为了引导大家进行垃圾分类,居委会曾经发放过塑料袋,一种放厨余垃圾,一种放生活垃圾。  智能分类回收设备亮相,居民可“赚积分换礼”。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新怡家园小区启用新型智能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设备,用以回收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据了解,这个新型智能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设备色彩亮丽,蓝色和红色将3米长的金属箱体分为两部分。蓝色部分用于回收可再生资源,包括金属、塑料、纸张和织物,红色部分用于回收有毒有害垃圾,包括细长灯管、化妆品、废手机、过期药品等。“垃圾箱的底部装有称重装置,居民投放的垃圾可以根据重量进行积分,以便换取相应礼品。”据介绍,智能垃圾分类设备打破了传统的人工上门回收方式,通过进驻城市居民社区,以有偿回收方式接收市民投放的旧衣物、金属、废纸等垃圾,提高再生资源利用,同时回收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一名居民正在将矿泉水瓶投到智能回收箱中。“这是双赢,”该居民表示,“垃圾不仅分类了,我还能赚积分换礼品”。  重视垃圾分类“前端”工作,专业巡检队伍引导投放。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心副总监刘香奇,曾参与全国的垃圾分类运营项目管理及行业标准制定,在再生资源行业具有近十年管理经验。他认为,居民分类意识的改变非一朝一夕之功,要对居民持续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同时,要组织专业的巡检队伍,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每日巡检,对居民的不正确分类进行上门纠正和指导。他介绍,混装混运现象产生主要原因是前端分类不彻底、中端运输不规范、后端处置跟不上。对此现象,可以建立垃圾分类监管体系,通过大数据手段,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是要从源头投放、收运系统、处置末端三个环节进行统筹规划设计,实现投放网点的整合统一、作业队伍的整编、设施场地的共享等。他表示,还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垃圾分类中的引领作用,推动针对市民的垃圾分类教育,寻找更多的社会组织从事垃圾分类工作,如小区志愿者等。闻试点小区:网络快车,助力分类  古都北京,悄然出现了智能灯杆、智能座椅、智能红绿灯等一系列高科技设备。时下备受瞩目的垃圾分类,也搭上科技快车。据北青报消息,借助“互联网+垃圾分类”,不少小区创新出了值得借鉴的方法。现据实录之。  【看点1】朝阳区劲松五区,是本市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小区里共有26栋居民楼,1100余户居民,每天产生垃圾5吨。自2011年试点以来,目前参与分类的家庭已经占到了80%,厨余垃圾分出率由5%提升到了20%。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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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汽车将推动汽车产业围绕“人车关系运营”催生新的商业模式 2020-01-08 来源:新宇猎头

    2019年,自7月份起,到11月份,新能源汽车月份产销量“五连降”,产量同比降幅**近30%,销量同比降幅超45%。但综合来看,今年1~11月,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04.3万辆,同比增长1.3%。   其中,合资品牌新能源车实现较快增长,2019年11月合资新能源产量2.2万辆,占比达到30%,较2018年同期增长20个百分点,意味着合资品牌在新能源汽车市场上的行动已初具成效。   合资品牌是什么?顾名思义,是由中方与国外投资方共同成立的项目,一般主要的核心技术由国外掌握。   据了解,目前合资品牌新能源汽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自己的热销车型打造新能源产品,快速抢占市场;另一类则是借助中方技术及成熟的新能源产品,推出自己的新能源产品。   像东风本田、一汽-大众、一汽丰田、广汽丰田、广汽本田和广汽三菱等的几款车型均属于合资品牌。插电混动车型受到了这些合资品牌的青睐,数据显示,自从各大合资品牌纷纷投入并推出它们自己的混动汽车,混动汽车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也从2018年1-7月的3.88%飙升至38.57%。   从用户满意度评价上看,合资品牌的综合满意度和产品满意度得分与自主品牌相比优势较大,为什么合资品牌的混动汽车能获得这样好的成绩呢?有专业人士指出,在品牌力方面,合资品牌延续了在汽油车领域的优势,相比自主品牌,自带光环的合资品牌能在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也不意外。   在此基础上,有消息透露,2020年合资品牌将会把战略重心向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纯电动汽车方向移动,并密集的投放纯电动车型。   在汽车业的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转型中,很多企业认为,纯电动车既是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突破口,也是汽车智能网联化的基石。再随着5G商用的加速,电动汽车将推动汽车产业围绕“人车关系运营”催生新的商业模式。   另一方面,根据政策规定,轻型车国六a阶段将于2020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新能源汽车欧拉品牌总经理宁述勇认为,国六标准的上马,意味着国三、国四和国五标准的车可能会被强制报废、不允许上牌和贬值风险,随着标准的升级,对于排放的处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新能源汽车将是汽车行业的主打方向。   工商联汽车商会会长、新能源汽车分会会长李金勇预计,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销量有望达到150万~180万辆。   在这一背景下,2020年将是新能源汽车出现重大变革的一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彻底推出市场,同时也会倒闭合资品牌发生较大的改变。据了解,目前已有多个合资车企规划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比如,东风标致、大众汽车和宝马长城等均计划在市场上投放更多的新能源汽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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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苯 60吨 5200元/吨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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